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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1600323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關於 您來函詢問錄音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他人重新灌製唱片CD時,是否仍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您101年6月4日函。二、所詢問題一、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 您來函詢問錄音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他人重新灌製唱片CD時,是否仍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您101年6月4日函。二、所詢問題一、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甲將其音樂著作授權乙唱片公司灌製唱片,乙唱片公司係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嗣後乙唱片公司將該錄音著作讓與丙公司,丙公司僅取得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非因此取得甲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時,丙公司仍否再行灌製該錄音著作,應先探討當初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與乙唱片公司間授權契約之真意,而就個案分別認定之。若契約不明時,依上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該丙公司欲重製唱片或製作精選輯時,仍須取得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保障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三、所詢問題三,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可將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至於受讓人取得何種著作財產權與範圍,應以契約內容而定,並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若無法確定,則依前開規定推定為未讓與,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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