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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09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有可能…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如遭權利人追究,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所詢問題1將網站上財經新聞消息的標題複製(重製)於自己的網站一節,因新聞標題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故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三、所詢問題2將該財經新聞消息內容複製(重製) 於自己的網站一節,該財經新聞消息如屬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是若該財經新聞消息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增添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則該篇內容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您將此類文章內容複製(重製)於自己的網站,如符合著作權法第61條明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規定的情形,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不過,若該財經新聞消息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就無法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9條第3、4款及第44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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