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06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將歌曲上傳至iTunes等網路平台進行銷售,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為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所規定的著作人專有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徵得著作…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將歌曲上傳至iTunes等網路平台進行銷售,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等行為,為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所規定的著作人專有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其次,依同法第34條規定,錄音及表演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按同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唱片經紀公司錄製唱片,若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唱片經紀公司,該唱片經紀公司於解散消滅前,已將該錄音著作讓與第三人,則該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是歸屬於該第三人所有,且該錄音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此時藝人(表演人)欲將該錄音著作上傳至網路平台銷售,應徵得該第三人的同意或授權;如果該錄音著作於該唱片經紀公司解散消滅前未讓與第三人,則依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消滅,並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該錄音著作。於上述情形,藝人雖得將該錄音著作上傳至網路平台銷售,但還有音樂著作的問題,仍須徵得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另外,藝人是否享有該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的著作財產權,應視其與唱片經紀公司所簽之契約內容而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107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