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5641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在婚宴場合重製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是否須支付授權費用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您101年7月2日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在婚宴場合重製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是否須支付授權費用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您101年7月2日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演出他人著作時,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可能有民刑事責任;所以在婚宴場合重製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規定,說明如下:(一)重製他人音樂著作部分,如基於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如重製行為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情形,則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又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音樂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建議您可直接向該音樂著作之詞曲作者或其所屬之版權公司洽談授權事宜。(二)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部分,說明如下:1、如出席婚宴之人多為您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由您提供音樂著作之內容並委託飯店播放,不構成公開演出;但如超出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則可能構成公開演出,惟究有無超出,須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來判斷。2、對飯店提供樂團、樂師等支付報酬之表演人而言,其係因營業行為而受託播放音樂或演出,係屬公開演出之行為人,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故應支付公開演出之費用。至於該筆費用係由飯店、樂團、樂師等表演人或委託人支付,可由雙方自行議定。3、綜上所述,如您在自己的喜宴會場,藉由飯店的播放設備或是您個人的筆記型電腦播放您重製之音樂著作,且出席婚宴之人是您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則對您本人而言並不會構成本法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但如出席婚宴之人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時,仍屬公開演出之行為,必須向音樂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並支付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另外您如邀請樂團在婚宴場合公開演出,且有支付報酬予該樂團,則仍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9款及第22條、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