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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03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本局回復如下:一、所詢電腦伴唱機廠商(如金嗓、點將家、美華)的主管機關為何,須視各該電腦伴唱機廠商就其營業上所欲主張或請求之事項而定,例如:電腦伴唱機廠商將歌曲灌錄於電腦伴唱機內,涉及重製音樂、錄音、視聽著作之行為,或販賣、出…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本局回復如下:一、所詢電腦伴唱機廠商(如金嗓、點將家、美華)的主管機關為何,須視各該電腦伴唱機廠商就其營業上所欲主張或請求之事項而定,例如:電腦伴唱機廠商將歌曲灌錄於電腦伴唱機內,涉及重製音樂、錄音、視聽著作之行為,或販賣、出租電腦伴唱機予營業場所供民眾演唱等之利用行為,因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著作權法)有關,就著作權法規適用之解釋,本局自為主管機關。又由於侵權之認定,為司法機關判決,因此,就伴唱機個案授權之爭議,即需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至於「電腦伴唱機」該機器本身之製造檢驗事項,電腦伴唱機廠商則應向主管該業務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進行瞭解,其他電腦伴唱機廠商有關商品販售則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等規定登記設立為公司,並進行各項商業活動,另再則依其商業活動所須適用之各項法規定其主管機關(例如營業稅繳納為地方政府的財稅捐單位)。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則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音樂產業業務,就伴唱機業者所灌錄歌曲即流行音樂之輔導與發展,得洽該局瞭解相關業務。所以,電腦伴唱機所涉之主管機關,需由其所涉之事項及業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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