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534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美國Vinson&Elkins法律事務所洽詢我國對「加密軟體(encryption software)」之進口及國內使用有無限制規定1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貿局101年6月22日貿服字第1017016054號函…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美國Vinson&Elkins法律事務所洽詢我國對「加密軟體(encryption software)」之進口及國內使用有無限制規定1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經濟部國貿局101年6月22日貿服字第1017016054號函附貴組101年6月20日經美字第10100007490號函影本辦理。二、所詢「加密軟體」如係指軟體業者要求使用者於安裝時輸入該軟體之軟體序號,以防止其電腦程式著作被盜拷者,則該該軟體序號即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按「電腦程式著作」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防盜拷措施」亦於同法有相關規範,如有違反,須依各該規定負擔民、刑事責任。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三、此外,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輸入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亦即我國著作權法原則上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未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等例外情況下,原則上均屬違法行為,違法而進口者,有民事責任。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80條之2、第8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7-1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