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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5211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教科書出版業者適用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1年6月13日(101)康軒編一處字第002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或附隨於該…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教科書出版業者適用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1年6月13日(101)康軒編一處字第002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或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師搭配教科用書教學使用之輔助用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而「合理範圍」之判斷,則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4項基準,於具體個案中予以衡量。來函所述之教科書業者於編製教科書時,為了讓學生獲得完整學習內容而引用一篇完整文章、一張完整照片、一幅完整圖畫及一首含詞曲及編曲之完整歌曲之利用行為,如不會因此造成取代被利用著作市場價值或其經濟利益,利用人就有依著作權法第47條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三、另著作權法第47條第2項所稱的「教學輔助用品」,須符合3項要件:(一)須附隨於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所編製的教科用書;(二)須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三)須為原教科用書之編製者所編製。來函所詢之教科書出版業者供教師於課堂上教學使用,所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或電子書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該條文所定之教學用輔助用品,反之,則否。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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