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620
要旨
您好!一、有關 您詢問某教授翻拍貴單位典藏之日據時代判決原本之著作權問題,因判決屬於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故教授於翻拍該等照片時,如僅單純重現日據時代判決的內容,則非新著作,不會涉及著作權問題。而數位資料庫…
令函要旨
您好!一、有關 您詢問某教授翻拍貴單位典藏之日據時代判決原本之著作權問題,因判決屬於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故教授於翻拍該等照片時,如僅單純重現日據時代判決的內容,則非新著作,不會涉及著作權問題。而數位資料庫(由教授翻拍之照片製成)之著作權歸屬問題,如資料庫中就內容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即使其所收編者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該內容資料的整體編排亦得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有關上述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因教授係經由學校名義承接國科會計劃,經電洽國科會綜合業務處表示,國科會所委託辦理之研究計畫,通案係約定由學校擁有著作財產權, 貴單位為委辦契約外之第3人,並無約定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可能。三、數位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受有著作權法保護,須視其實際情況,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