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620b
要旨
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依法務部101年6月19日法檢決字第10100116090號函轉 您101年6月13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二、於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社區民眾演唱歌曲,會涉及(一)音樂著作(詞、曲)及錄…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依法務部101年6月19日法檢決字第10100116090號函轉 您101年6月13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二、於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社區民眾演唱歌曲,會涉及(一)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二)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而「公開演出權」及「公開上映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所以在社區活動中心,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之授權。又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支付使用報酬之權利,並無追究利用人侵害行為民、刑事責任之權利。三、因此,於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社區民眾演唱歌曲,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而我國已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有此方面的授權,由於電腦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首,會同時利用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可說極為普遍,通常而言,應取得3家集管團體的授權。目前我國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的聯絡電話與網站如下:(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聯絡電話:(02)25701680,網站:http://www.mcat.org.tw/。 (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網站:http://www.must.org.tw/。(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89821299,網站:http//www.tmcs.org.tw/。四、另外,於購買電腦伴唱機或重製歌曲於電腦伴唱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購買電腦伴唱機時,應先確認電腦伴唱機中歌曲重製係屬合法來源。各廠商保證已經全部獲得重製授權之保證書,雖然未必可以完全信賴,但購買電腦伴唱機時仍應持該保證書作為無侵權故意之主張,抗辯無責任,故購買時應要求廠商提供有合法來源的保證書,又為求審慎,亦可進一步向廠商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二)應查明後續新歌之灌錄光碟或記憶卡、灌歌站是否標示原廠商名稱,有無取得重製的授權,這一個部分通常是容易忽略才被作為侵權控告的對象,所以後續的灌歌如無重製授權,須拒絕,否則會有後續困擾,又如廠商能提出保證,如遇有侵權情事,亦可保有較有利於己之事證。例如:購A廠牌之電腦伴唱機,如取得A廠出版之灌歌光碟,加以灌錄在A廠牌之伴唱機內,較可確保是在已取得授權之範圍內。各廠牌電腦伴唱機重製授權契約多數有針對特定廠牌機器之範圍限制,如欲灌錄他廠牌歌曲,需另外取得重製授權。於自購之電腦伴唱機補灌新歌,應灌錄原伴唱機廠商所提供之光碟,並認明原出廠公司名稱標示。並避免將某廠商出版之新歌光碟、CF記憶卡、灌歌站內之歌曲灌錄在非該廠出產之電腦伴唱機內。(三)如果未取得合法重製授權的歌曲,請不要灌錄,或電腦伴唱機內灌錄有盜版歌曲者,請將該盜版歌曲刪除,以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增加不必要的困擾。五、本案相關法條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5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