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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620c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因此各大專院校辦理校園演唱會邀請藝人演唱其專輯內的歌曲,若該藝人不是該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可能僅是表演人),則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應向該音樂之著作財…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因此各大專院校辦理校園演唱會邀請藝人演唱其專輯內的歌曲,若該藝人不是該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可能僅是表演人),則屬於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的行為,應向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二、另上述校園演唱會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簡單而言,這裡規定的合理使用規定,必須符合(1)非以營利為目的。(2)活動須特定,非常態性、經常性辦理。(3)未對觀眾收費。(4)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這種特定的活動,才無須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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