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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5086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提供公有伴唱機予民眾利用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1年6月14日霧區民字第1010012158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提供公有伴唱機予民眾利用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1年6月14日霧區民字第1010012158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由於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下稱活動中心)等場所乃供民眾使用之公共空間,故對活動中心而言,區民、里民、各類社團或歌唱班等,均為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是以,所詢問題1及3,在前述場所經常性提供公有電腦伴唱設備給民眾進行歡唱,或供社區舉辦之歌唱班教學使用,均已涉及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而「公開演出權」乃著作財產人專有的權能之一,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公開演出的授權,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虞,恐要負民、刑事責任。三、有關所詢問題2,貴所如為節慶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舉辦特定活動(非經常性),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等要件,縱對他人著作加以公開演出,自得依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四、貴所如須向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洽詢授權事宜,連絡方式如下:(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電話:02-25110869。(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電話:02-25701680。(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電話:02-89821299。五、另檢附本局「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及「社區里民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民眾點播演唱之著作權問題說明」等說帖(如後附)各1份,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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