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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615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貴事務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來函所問「若商店將電台播送之內容透過音響設備播送傳達予不特定 人 欣賞,是否侵害著作權利人之公開播送權或公開演出權?」,如果是利用一般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僅單純的打開音響設備,…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貴事務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來函所問「若商店將電台播送之內容透過音響設備播送傳達予不特定 人 欣賞,是否侵害著作權利人之公開播送權或公開演出權?」,如果是利用一般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僅單純的打開音響設備,則為單純接收的訊息者,並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即不需要取得授權。但是如果有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為傳送電台內容者,例如裝設喇叭擴大播送效果,則屬於利用節目中的著作,而有著作權法第26條所規定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所播送廣播節目內相關著作人,如音樂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二、歡迎您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宣導文件 (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廣告/營業場所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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