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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613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詢問在大廈社區KTV室內灌錄新歌、歡唱有無違法等問題,首先說明著作權法對「公眾」的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屬於公眾的範圍。由於社區內的KTV室是設置於社區公設…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詢問在大廈社區KTV室內灌錄新歌、歡唱有無違法等問題,首先說明著作權法對「公眾」的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屬於公眾的範圍。由於社區內的KTV室是設置於社區公設內,乃是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社區住戶輪流登記使用的公共空間,故對社區管理委員會而言,社區住戶為「特定的多數人」,而住戶在社區KTV室歡唱,已涉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屬於經常性的提供所有住戶利用電腦伴唱機裡的音樂,利用人應向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二、另外,社區KTV室等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後,常會持續不定期灌錄新歌,由於灌歌屬於「重製」的行為,而重製權也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一種權能,所以利用人如有灌歌的需求,應留意歌曲是否有重製的授權,比如請灌歌廠商出示歌曲授權重製的證明後才可以進行灌歌,也就是說,縱使電腦伴唱機有提供灌歌功能,也不可以自行灌錄授權不明的歌,以免觸法。三、至於如何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國內目前已有3家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連絡方式如下: (一)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電話:(02)2511-0869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電話:(02)2570-1680 (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電話:(02)8982-1299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第55條及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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