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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28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一、演說者以口述方式將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創作表達出來,具有一定的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的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如果他人欲將該演講內容錄影後放上網供大眾瀏覽,涉及語文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應於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演說者)的授權後始得為之…

令函要旨

一、演說者以口述方式將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創作表達出來,具有一定的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的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如果他人欲將該演講內容錄影後放上網供大眾瀏覽,涉及語文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應於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演說者)的授權後始得為之。二、經上網檢視您提供的影片網址,該等影片是以定點定格方式拍攝演說者演說之實況,並加附簡單之字幕,似僅單純屬演說者語文著作的重製物,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演說者所有,除非另有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權利歸屬。依您來信內容敘述,演說者已同意場地提供者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語文著作,故該等影片屬於語文著作的合法重製物。三、所詢問題1,由於該等影片僅為語文著作之重製物,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就其著作自由利用,將該等影片轉製成DVD流通發行,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而問題2,場地提供者僅為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是沒有權利禁止演說者(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利用自己的著作。但場地提供者是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如果演說者欲向其索取錄影的原始檔案,場地提供者是可以本於物之所有人之地位表達同意否。四、所詢問題3,他人如已得到演說者(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將該等影片下載,製成光碟後流通,是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但因為著作人擁有於著作重製物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所以他人於製作封面時,應先徵詢演說者姓名如何表示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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