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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22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網拍經營者如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複製他人所拍攝之照片於Facebook或網路上,此等行為涉及攝影著作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將會構成侵他人攝影著作的著…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網拍經營者如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複製他人所拍攝之照片於Facebook或網路上,此等行為涉及攝影著作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將會構成侵他人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二、為營造一個優質的創作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政府與人民共同的責任。如果 您發現他人的著作權遭受侵害時,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本局也將在既有基礎上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以建立民眾正確著作權法制觀念,避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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