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21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視聽資料包裝盒的封面,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反之,該封面如為不受本法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均得利用。二、您所…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視聽資料包裝盒的封面,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著作」;反之,該封面如為不受本法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均得利用。二、您所詢問題,經電洽後瞭解係「將視聽資料套裝包裝盒的封面掃瞄列印,貼到該正版DVD、CD之各集包裝盒以提供師生個別借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該封面如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就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惟所述問題,您所屬學校(圖書館)係掃瞄列印包裝盒封面並貼於盒內各正版DVD/CD之包裝盒上以供個別借閱,該等利用行為,利用的結果對著作的潛在市場似不會產生替代效果,有主張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空間(參照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法院對飛行網公司為銷售唱片而將唱片封面重製於網頁之行為,審認構成合理使用,如附件),惟此項意見係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