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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16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一、如果您設計或提供的平台或網站,只是單純藉由網站連結的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平台直接開啟youtube觀看影片內容,而並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由於這種方式尚未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並不會…

令函要旨

一、如果您設計或提供的平台或網站,只是單純藉由網站連結的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平台直接開啟youtube觀看影片內容,而並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由於這種方式尚未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二、但如果明知該影片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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