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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3834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主旨:所詢電視數位化後,旅館接收無線電視節目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5月7日通傳技字第10100201040號函轉 貴會101年4月23日全旅樹字第0100069號函辦理。二、有關旅館接收電視…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電視數位化後,旅館接收無線電視節目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5月7日通傳技字第10100201040號函轉 貴會101年4月23日全旅樹字第0100069號函辦理。二、有關旅館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是否構成公開播送之再播送,與所接收之訊號係數位訊號或類比訊號無關,茲說明如下:(一)旅館業者如係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再藉其線纜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接收後再傳送各房間擺放之電視機),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應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如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並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例如每台電視機均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數位電視節目,則屬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訊號,並不涉及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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