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3825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分署函詢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中華山城圖」之法律效力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分署101年5月1日新北執義97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1329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分署函詢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中華山城圖」之法律效力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分署101年5月1日新北執義97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1329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又同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三、經查旨揭美術著作係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4月26日完成,依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134年12月31日。復按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以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故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有轉讓或變更、及其是否尚在存續期間(法人是否仍存續?),本局無從得知,請依個案調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