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1600235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大陸地區著作於台灣地區授權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1年3月13日金法字第1010313001號函。二、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所屬會員體必…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大陸地區著作於台灣地區授權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1年3月13日金法字第1010313001號函。二、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所屬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大陸亦為WTO之會員,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則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可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因此,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欲在我國進行「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授權,可由其本人或被授權得為再授權之人為之。四、此外要說明的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為大陸地區音樂著作之管理組織,與我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均為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會員,雙方簽訂有相互授權協議。大陸地區音樂著作權人如為MCSC之會員,在MUST管理範圍內應透過MUST對我國之利用人進行授權與收費。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