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37180號
要旨
主旨:貴部函詢為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講習會」,規劃於會場播放影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101年5月2日法律決字第10103103550號書函。二、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是針…
令函要旨
主旨:貴部函詢為舉辦「政府資訊公開法講習會」,規劃於會場播放影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101年5月2日法律決字第10103103550號書函。二、著作權法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是針對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特定活動,只要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在該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函所詢播放影片後由專家學者評析之活動,只要符合前述要件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家用版」影片,無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向專家學者支付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一節,因「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並無表演人之問題,縱向講評影片之專家學者支付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應不致影響本條合理使用之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