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07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影片作品、碩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語文著作」,且由於您係獨立完成著作,並非受雇於他人或在他人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影片作品、碩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語文著作」,且由於您係獨立完成著作,並非受雇於他人或在他人之出資下所完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故完成時您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權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您所就讀之音像紀錄研究所如未參與創作,則並未享有著作財產權。故任何人如欲利用(例如重製、播放等行為)您的影片作品、碩士論文,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您的同意,始得合法利用,合先說明。二、復按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而所謂的公開發表,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因此,如您並未為反對公開發表之表示,則他人公開發表您的碩士論文,並不會構成侵害您「公開發表」的著作人格權,但如欲以重製等方式利用您的碩士論文,則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仍須徵得您的同意。又法律上所稱之「推定」,如當事人可舉證為相反證明者,自得推翻該法律所推定之事實。因此,如您於授權書勾選「不同意公開發表」,則本條項之推定即不適用。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的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適用著作權法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5條、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