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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07b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一、關於您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來函中所稱之汽車原廠照片通常會在取景、光線、角度上做一定的安排,具有原創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以任何人如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令函要旨

一、關於您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來函中所稱之汽車原廠照片通常會在取景、光線、角度上做一定的安排,具有原創性,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以任何人如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除有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情形外,不得擅自重製其著作,否則即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負有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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