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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504b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及…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例如:標語、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是指繪畫、漫畫、書法、雕塑、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以您來函詢問的經濟部與本局在網站及機關文宣上之專屬logo,是具有原創性的美術著作,自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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