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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419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所詢電子線上資料庫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首先,先予說明者,著作權法中並無「資料庫」一詞,以下分別就資料庫的資料編排及所收編的內容兩部分加以說明。有關電子線上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所詢電子線上資料庫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首先,先予說明者,著作權法中並無「資料庫」一詞,以下分別就資料庫的資料編排及所收編的內容兩部分加以說明。有關電子線上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如該資料庫中就內容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即使其所收編者係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資料或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例如法律條文、標語、單純傳達事實的報導等),該內容資料的編排(可能僅為資料庫之一部分)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但如僅係蒐集大量資料重新登打、整理,但其選擇或編排不具創作性者,則不屬於編輯著作。是所詢之電子線上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受有著作權法保護,須視其實際內容而定,尚無法論定。二、 另所詢電子線上資料庫所收編之內容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如上述說明,除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外,如資料庫所收編之內容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至於應分類為何種著作及認定要件,尚須視資料內容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例如:學術的論文屬於語文著作、畫作屬於美術著作)。又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即使電子線上資料庫就其所收編之內容資料,有選擇及編排之行為而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惟該編輯著作內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仍屬原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併予敘明。三、 最後,著作權係屬私權,電子線上資料庫的性質為何?應視其內容之編排或其所收編之內容是否屬著作加以判斷,惟此一部分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非本局權責,目前無法答復我國智財法院實務如何看待電子線上資料庫性質之問題,尚請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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