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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417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電腦程式著作」是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因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著作本身之概念、構想,如 您僅是參考大易輸入法之概念,而自…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電腦程式著作」是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因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著作本身之概念、構想,如 您僅是參考大易輸入法之概念,而自行創造另一個輸入法,且符合上述情形,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二、 如您對他人的「大易輸入法」的內容進行修改後另創一個輸入法,其表達方式與原作不同,達到「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原創作予以改寫,且未改變著作的同一性,即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改作」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經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方得為之(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參照)。三、 您所創造之輸入法縱是「改作」他人之著作,仍屬另受著作權法獨立保護之「衍生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經申請或登記,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惟來函說明無法判斷究竟為獨立著作或衍生著作,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於發生爭執時,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有無權利或構成侵權,此一部分,非屬本局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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