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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410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來信所述製作廣告模仿關鍵時刻劉寶傑與專家對話的橋段,若僅係模仿該節目橋段而非對話內容,應屬觀念之抄襲,尚無侵害著作權之虞。惟…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來信所述製作廣告模仿關鍵時刻劉寶傑與專家對話的橋段,若僅係模仿該節目橋段而非對話內容,應屬觀念之抄襲,尚無侵害著作權之虞。惟如廣告中所模仿者包括該節目中之對話內容,若該等對話內容具原創性,且無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模仿者會可能構成抄襲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二、 另外,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節目名稱」若僅為一單句名稱,則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加以利用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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