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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2795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主旨:貴站來函詢問未經授權而將他人雕塑以變更比例及材質方式製作販售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調查站101年3月30日調竹法字第10179008530號函。二、雕塑藝術創作品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對美術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貴站來函詢問未經授權而將他人雕塑以變更比例及材質方式製作販售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調查站101年3月30日調竹法字第10179008530號函。二、雕塑藝術創作品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對美術著作以變更比例及材質方式,另行製作之行為,除非達到「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否則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而後續之販售行為,又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重製權」及「散布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三、至於本案利用人是否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重製並販售?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情況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5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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