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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30a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 您詢問之問題,本組答覆內容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以當我們將音樂CD…

令函要旨

關於 您詢問之問題,本組答覆內容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以當我們將音樂CD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對公眾進行播放時,即屬於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構成公開演出之行為。二、當我們合法購得英文教學CD時,是取得CD的所有權,並不包括公開演出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因此,當利用擴音設備播放CD光碟給機關單位聽時,若沒有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即使是在政府機關內部的利用,仍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三、取得授權的方式,以信中所提英語教學CD而言,如果出版社或錄製者為著作權人的話,可以直接與其洽商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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