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2674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之處罰客體,是否包含不具備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1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101年3月26日屏檢榮義100偵6733字第10013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之處罰客體,是否包含不具備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1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101年3月26日屏檢榮義100偵6733字第10013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兩罰」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提高雇主之監督及注意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其適用對象除包括公司、社團等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外,亦包括不具法人資格之獨資商號等自然人雇主在內。三、是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就其員工執行業務時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各條之罪時,其員工就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負責人則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就其監督不周負其責任,併科其罰金。四、檢送本局95年2月27日電子郵件950227a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