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28a
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點選網路上的影片連結於內部訓練或會議中播放,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如果從網路上下載影片檔案再行播放,則會涉及「重製」、「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點選網路上的影片連結於內部訓練或會議中播放,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如果從網路上下載影片檔案再行播放,則會涉及「重製」、「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又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之立法意旨, 貴局如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而列為內部參考資料」之目的,點選或下載網路影片在內部訓練或會議中播放,在合理範圍內,應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情形。二、至於將影片的連結公布於機關內網,供員工點選連結觀賞,如果單純提供網站網址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因未涉及重製行為,不會構成對重製權之侵害。但應該注意的是,提供連結時如已知悉該連結所提供的影片屬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上傳的檔案,卻仍公布該超連結的話,有可能成為他人(上傳影片者)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至於是否屬於已知悉屬侵害他人著作權內容仍提供連結的情形,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因此,如果已知悉該連結網址提供的檔案未經合法授權的話,建議勿提供該超連結,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