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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2443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絃澅國際影音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在電腦伴唱機硬碟內重製越南歌曲及公開演出之權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所以,利用人將越南歌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硬碟內,並提供予不特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絃澅國際影音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在電腦伴唱機硬碟內重製越南歌曲及公開演出之權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所以,利用人將越南歌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硬碟內,並提供予不特定人公開演出之行為,須分別向著作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規定,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即無刑事責任之適用。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所以,伴唱機中之越南歌曲,如業經合法授權重製,則就利用人後續之公開演出行為,僅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主張刑事訴追權,其他個別權利人不得提出刑事告訴。二、有關絃澅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稱絃澅公司)是否取得在電腦伴唱機硬碟內重製越南歌曲及公開演出之權利,或僅取得將歌曲視聽著作製成VCD-DVD卡拉ok音像產品之重製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均由當事人間進行授權事宜,本局無從知悉,且於發生權利爭執時係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具體情況,釐清權利之有無及歸屬。因此,為釐清該疑義,建議 貴公司向絃澅公司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前,先請絃澅公司提供相關歌曲資料及權利證明文件,以資確認絃澅公司是否確實享有將越南歌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硬碟內及公開演出之權利,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三、另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越南著作權集管團體VCPMC均為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會員,雙方簽訂有專屬授權契約,VCPMC業將其管理之音樂著作之在台「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MUST,因此 貴公司如公開演出VCPMC管理之音樂著作(詞、曲)部分,應係向MUST洽取公開演出之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及第37條第6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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