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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27b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所詢問題1,依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上傳、轉貼等都是「重製」的方法,因此,拍攝附著於一般商品(如杯墊、茶杯)上的圖案或照片(屬於他人美術或攝影著作)並上傳至網路,均已涉及重製行為,且放在網路上供公眾瀏覽…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所詢問題1,依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上傳、轉貼等都是「重製」的方法,因此,拍攝附著於一般商品(如杯墊、茶杯)上的圖案或照片(屬於他人美術或攝影著作)並上傳至網路,均已涉及重製行為,且放在網路上供公眾瀏覽還涉及了「公開傳輸」的行為,而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了符合著作權法上有關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有關來函所述利用情形,如果拍攝茶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是為了報導、評論或其他正當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例如少量使用),通常不至於對被利用的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應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著作權法第52條可參考)。二、 所詢問題2,有關您的朋友將受客戶委託製作之成品拍照後上傳網路以展示其製作能力,如前述,亦屬「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其後遭到客戶提告侵害著作財產權,如係因將成品拍照後上網而遭告訴,因其僅為單純展示其能力,可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請參考前述說明一)。惟若您的朋友遭告訴係因其利用行為已超出授權範圍外(例如重製之數量),且無合理使用之情形,或您朋友之利用行為屬對授權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情形是先推定著作財產權人未為授權),就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由於著作權是私權的一種,一旦權利人提出告訴,案件就進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機關進行審理,因此利用客戶著作的行為是否有侵權的故意、有無構成侵害等,已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的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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