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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23c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一、您提及商家在公開場合播放流行歌曲一節,依著作權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惟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對該商…

令函要旨

一、您提及商家在公開場合播放流行歌曲一節,依著作權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惟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對該商家僅有民事報酬請求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之規定),無法進行刑事訴追。二、另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的犯罪行為,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才會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所以,本案情形還需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主張權利,司法單位才會進行審理,因此如被害人(權利人)不追究,司法機關將不會處理。本局仍會將您的信件轉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處理,謝謝您的來信!三、另外有關喇叭音量是否過大,產生噪音問題,因政府訂有「噪音管制法」,連鎖眼鏡行屬於營業場所,聲音不得超過管制標準,此一部分可洽地方環保單位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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