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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2219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或縣市網中心電子書包實驗涉及之數位出版內容授權問題,答覆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3月13日101教科協字第006號函。二、將紙本教科用書內容上傳網路供下載利用,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都是…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或縣市網中心電子書包實驗涉及之數位出版內容授權問題,答覆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3月13日101教科協字第006號函。二、將紙本教科用書內容上傳網路供下載利用,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都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因此應先釐清教科用書的著作財產權歸屬。三、有關出版商延聘專家學者編纂教科用書之著作權歸屬,分別情形說明如下:(一)專家學者提出編纂意見並實際編寫內容者,原則上以專家學者為著作財產權人,除非出版商與專家學者另有約定,則依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二)專家學者提出編纂建議,由出版商的受雇員工實際編寫內容者,原則上以出版商為著作財產權人,除非出版商與其受雇員工另有約定,則依其約定(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三)由專家學者擇選文章,編制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時,出版商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7條所定要件下,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因此,出版社如果想將這些選文(也就是依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取得法定授權之教科用書內容)重製在電子書包上供學童閱覽,因涉及之「重製」及「散布」行為,仍在前述規定之容許利用範圍內,無須取得該等選文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但出版社如果係透過網路傳輸該等選文內容,也就是上傳網站供學童透過電子書包上線或下載後閱覽,另會涉及「公開傳輸」行為,因著作權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並未包括「公開傳輸」情形,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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