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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19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有關 您在android開發之應用程式,應先判斷該程式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有關 您在android開發之應用程式,應先判斷該程式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您所開發之應用程式若符合上述要件,其介面設計、圖像可能成立美術或攝影著作、音效可能成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程式碼則成為電腦程式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二、 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構想」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因此,關於您來函詢問電子雞程式之飼養模式概念與以往日本之Tamagotchi電子產品有雷同,因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構想,此一部分似無侵權之可能;但如程式操作及設計內容的表達相同,就可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三、 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本局無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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