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207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警告函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3月8日公服字第1011260258號函。二、有關 貴會所詢事項,本局說明如下:(一)有關圖樣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範圍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警告函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3月8日公服字第1011260258號函。二、有關 貴會所詢事項,本局說明如下:(一)有關圖樣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範圍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二)有關證明圖樣著作權出處及來源之相關必要資料內容及範圍為何一節,因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以便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另檢送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1份(如附件)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