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08b
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次按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網路購物」和「及時通(奇摩即時通等)」之用語,如屬不具有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次按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所詢之「網路購物」和「及時通(奇摩即時通等)」之用語,如屬不具有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