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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08c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您來信所檢附之紐約時裝店櫥窗照片觀之,該擺放物體之櫥窗設計,以及櫥窗內擺放立體之衣服、鳥籠等,本身均非屬著作,將其拍攝成照片不會有違反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您來信所檢附之紐約時裝店櫥窗照片觀之,該擺放物體之櫥窗設計,以及櫥窗內擺放立體之衣服、鳥籠等,本身均非屬著作,將其拍攝成照片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惟如櫥窗內擺放的物品為著作(例如建築模型、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則將他人之著作予以拍攝成照片及其後將此照片印製於書籍上,即涉及著作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方屬合法。二、 另來函所述作者拍攝紐約時裝店櫥窗照片本身,如具創作性,則該照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其著作人(作者)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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