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1885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之光碟是否屬著作權法「電腦程式著作」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1年3月3日環署廢字第1010016069號函。二、按著作權法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所詢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之光碟是否屬著作權法「電腦程式著作」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1年3月3日環署廢字第1010016069號函。二、按著作權法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又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三、來函所詢提供各式表格運用之光碟,如僅是將人事、公務及會計等各式表格儲存於光碟內,並運用Excel、Word或其他應用程式之操作功能將儲存於光碟內之資料予以分類、顯示,僅係將上述表格予以重製或執行程式之結果,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各該表格如屬一般通用性之表格,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項第3款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十)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