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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06a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您在部落格上張貼他人部落格連結之問題,本局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回復您的電子郵件中說明完整,敬請參考。仍須提醒者,您若已知悉他人網站內的內容是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網友利用,即有可能成為他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

令函要旨

關於您在部落格上張貼他人部落格連結之問題,本局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回復您的電子郵件中說明完整,敬請參考。仍須提醒者,您若已知悉他人網站內的內容是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網友利用,即有可能成為他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至B君在其部落格中提供A君整本書之pdf檔,係侵害A君(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故B君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直接正犯,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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