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06b
要旨
一、所詢店家在牆壁上繪畫米奇和米妮的圖案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重製」美術著作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二、又米奇和米妮的圖案…
令函要旨
一、所詢店家在牆壁上繪畫米奇和米妮的圖案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重製」美術著作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二、又米奇和米妮的圖案,一般是用於遊樂場所之場景塗鴨,藉此吸引顧客入場消費,但顧客前往自助餐店消費,通常是基於飲食的目的而不是為了觀賞米奇的圖案,因此,該店家之利用行為,實際上對著作財產權人無甚損害,且利用的結果對著作的潛在市場並不會產生替代效果,似仍可依本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三、上述說明是行政機關的見解,其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如有爭議,仍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並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判斷。惟您並非著作財產權人, 您雖可依法告發,但仍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能進行訴追程序,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