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06c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故若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且您所欲進行之重製行為(掃描教科書中一圖型)是為供授…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故若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且您所欲進行之重製行為(掃描教科書中一圖型)是為供授課需要,即得依本法第46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負侵權責任。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10306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