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306c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故若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且您所欲進行之重製行為(掃描教科書中一圖型)是為供授…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故若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且您所欲進行之重製行為(掃描教科書中一圖型)是為供授課需要,即得依本法第46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負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