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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16001380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對商、店家使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查緝,惠請注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說明:一、本局已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對商、店家使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查緝,惠請注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說明:一、本局已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惟集管團體並未於前述期限內協商完成。復依本條例第30條準用第24條第7項規定,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請求),則於集管團體訂定前,該項利用行為即無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之適用,合先說明。二、本局已接獲中華音樂詞曲播放協會依前述規定,代利用人向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如附件),則其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得依規定免除刑事責任(請求之利用人於嗣後亦可能增加,如有查詢之需要,可洽中華音樂詞曲播放協會許哲誠秘書長,電話:(02)8913-2113)。又除前述透過中華詞曲播放協會請求之利用人外,亦可能有其他利用人已依本條例規定向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請求訂定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爰惠請轉知各地檢察署及基層執法單位,於執行查緝商、店家使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案件且涉及MCAT、MÜST及TMCS等3家集管團體時,應注意該利用人是否已依本條例規定向該等集管團體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而得免除刑事責任。三、又被指定之集管團體如於嗣後完成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即無前述免除刑事責任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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