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24
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剪輯光碟上影片之行為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之合理使用情形者,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惟破解光碟之行為恐有涉及本法第80條之2的問題。經電洽瞭解, 貴公司所欲利用之光碟因設有相關技術或科技方法,致無法截取(重製…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剪輯光碟上影片之行為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之合理使用情形者,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惟破解光碟之行為恐有涉及本法第80條之2的問題。經電洽瞭解, 貴公司所欲利用之光碟因設有相關技術或科技方法,致無法截取(重製)光碟內容,該技術或科技方法如係著作權人(包含著作權人或其被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採取,且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本案情形)著作者,即屬本法保護之「防盜拷措施」, 貴公司在符合本法第47條規定情形下破解光碟上禁止「利用」的防盜拷措施,即不生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之問題(因該條項規定僅禁止規避防止「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的行為)。二、至本法第47條之適用情形,前經本局以100年6月13日電子郵件1000613b說明在案(如后附),併請 參考。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47條、第80條之2等規定。令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00613b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貴校教師帶領學生製作之實驗影片,經教科書出版商編入教學光碟一事,涉及「重製」、「改作」、「編輯」、「散布」視聽著作等行為,如出版商編製之光碟確屬「『附隨』於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且屬於「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者,則該出版商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須將利用情形通知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向其支付使用報酬。但如出版商之利用不符合上述要件時,仍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至於教具被出版商「重製」或「改作」之情形,如該教具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者,則該出版商利用該著作之情形在符合上述本法第47條所定情形時,自得主張合理使用而僅需通知並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如該教具不屬於著作者,研發教具之教師對於出版商就該教具之利用,並無得主張其著作權之依據。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及相關認定等,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一併向您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