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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23c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他人未經您同意或授權,擅自複製您所拍攝之照片並上傳至臉書等網路上,此等行為涉及著作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將會構成…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他人未經您同意或授權,擅自複製您所拍攝之照片並上傳至臉書等網路上,此等行為涉及著作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將會構成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另他人就前述照片利用繪圖軟體移除您的姓名,係侵害您的著作人格權,均須負民、刑事責任。二、著作權遭受侵害時,除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或向所在地警察局提起告訴外,亦可逕依本法第90條之7之規定,主動通知儲存該侵權照片之服務提供者,立即移除該涉有侵害您著作權之照片。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16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65條、第88條、第90條之7、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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