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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23d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來函所述欲於畢業製作中使用「三聲無奈」及「丟丟銅仔」二首音樂之二胡演奏,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若請人在現場演奏可能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若將演奏錄製於影片中則可能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行為。…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來函所述欲於畢業製作中使用「三聲無奈」及「丟丟銅仔」二首音樂之二胡演奏,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若請人在現場演奏可能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若將演奏錄製於影片中則可能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行為。除因音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加死亡後50年)或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二、 如您畢業製作展覽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縱對他人著作加以公開演出仍可依本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如您畢業製作展覽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則須依本法第65條判斷有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三、 經查詢「丟丟銅仔」未曾辦理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登記;「三聲無奈」詞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則分別歸屬林金波與黃國隆,但如前述著作曾有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情形,則於洽取授權時應向現在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之。如 您欲洽詢授權,建議可透過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參考本局網站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w.mpa-taipei.org.tw/)協助查詢。四、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55條及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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