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20
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述的氣功招式所組成之套路本身(例如太極拳13式)及其後重新編…
令函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來函所述的氣功招式所組成之套路本身(例如太極拳13式)及其後重新編成的新套路、氣功招式名稱,均非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