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16a
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是屬於「著作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可能構成著…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是屬於「著作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的問題。又公司雖係法人,惟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亦即公司員工使用盜版軟體,公司本身也要負擔法律責任。二、您如欲檢舉來函所指之公司非法重製盜版繪圖軟體,恐涉及是否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認定,此部分建議您檢具事證向警政署保智大隊檢舉,由檢調單位依法處理(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22條、第88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