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1144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法人登記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1年2月7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010006765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3條前段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函詢法人登記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101年2月7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010006765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3條前段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第30條至第34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故所詢吉米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間所登記之美術著作(登記號碼:51837),其發行(公開發表)日期為83年3月1日,爰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屆滿日為至133年12月31日止。三、又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並無實質審查,是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自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本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本登記簿謄本不應作為有關認定著作權之權利義務關係之惟一證據,併予敘明。

